长治市建筑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治市建筑房地产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onstruction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ang Zhi(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全市(含县、区)由建筑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商砼钢构、工程检测等),房地产业(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等),工程监理(包括从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建筑安全生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中介经纪,BIM技术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综合性行业组织。本协会在市住建和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是经市工商联审核通过,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牢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宗旨。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根本,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为繁荣建筑业、房地产业,推动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行业系统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为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党建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备条件。
坚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长治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址所在地、活动地域为长治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反映会员的诉求,在会员与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桥梁和纽带,协调解决会员的问题;
(四)根据工作需求,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内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各项建筑房地产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市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举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建筑房地产行业企业和职工素质。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将协会办成会员之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筑房地产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设立协会调解中心,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常年法律律顾问组成。有偿受理关于建筑工程、房地产、房地产金融、物资采购、征地补偿等民商事争议,居中协调各方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督促会员单位履行,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科技“四新”成果,组织多方面、多方向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八)发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
(九)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引导和推动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一)根据协会发展,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分为六大板块,其具体范围为:
(一)建筑业
(1)开展优秀建筑企业评选表彰活动。
(2)开展建筑企业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彰活动。
(3)开展优秀项目经理推荐表彰活动。
(4)配合省协会进行山西省优质工程“汾水杯”评选表彰活动(负责长治区域的前期评选工作)。
(5)协助省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优质工程“鲁班奖”推荐表彰活动(负责长治区域的前期评选工作)。
(6)协助省协会开展专家库长治专家的管理和评先活动。
(7)开展山西省建筑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定及管理。
(8)协助住建局恢复开展长治市最高工程奖“太行杯”评比表彰活动。
(二)房地产业
(1)协助省房协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项目“广厦杯”推荐评选活动。
(2)协助省房协开展全国信用等级A级以上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评定及管理。
(3)协助省房协开展“绿色建筑”评选表彰活动。
(4)协助省房协开展“百年住宅”评选表彰活动。
(5)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联系,推动合作发展。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开展房地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
(7)建立行业专家库,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
(8)利用协会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分析省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和经济技术情报,了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发展态势,及时向会员发布相关动态信息。
(9)开展优秀项目评选推荐表彰活动。
(三)工程监理、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
(1)组织培训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为工程咨询行业、咨询企业及建设单位提出发展建议,以期“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在我市范围内逐步开展。
(2)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3)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4)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5)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6)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7)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报批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8)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9)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四)建筑安全生产咨询
(1)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省协会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项目”评选表彰活动。
(3)协助省协会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
(4)收集、分析、交流建筑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5)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6)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建筑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7)承担建筑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的资质认定、资格认可前期工作。
(8)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9)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合作和交流活动。
(10)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1)承办住建局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房地产评估中介经纪
(1)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2)推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则。
(3)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业务培训,推动知识更新。
(4)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
(5)提供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BIM技术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技术是一种应用于工程设计、建造、管理的数据化工具。通过对建筑的数据化、信息化模型整合,在项目策划、运行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进行共享和传递。
BIM专业委员会为各会员单位定期组织有关技术、政策方面讲座及专项培训,组织参观成熟应运BIM技术的工程项目。使工程有关人员熟练掌握BIM技术。提供BIM招投标阶段技术标BIM部分的方案编制。
使各会员单位对各种建筑信息作出正确理解和高效应对,达到提高生产效率、节约工程成本和缩短工期的目的。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全市范围内(含县区)从事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建筑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房地产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正式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建筑房地产行业企业;工程监理、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企业;BIM技术企业。
(五)对长治市城乡建筑房地产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有关学术研究、考察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提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考察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
(三)选举或者罢免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消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会员(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理事)大会。
会员(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理事)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驶职权,对会员(理事)大会负责。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会员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会员(理事)大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理事)大会。
(三)向会员(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负责提名,增补或变更选举人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七)制定会员的审批手续,审定交纳会费和经费开支办法、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包括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书记列席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处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长办公会成员通过,并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及报酬事项。
(二)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理事)大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理事)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草拟本协会本年度的研究课题,重点需要解决的行业问题以及年度计划目标,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并拟出实施方案,便于监督执行。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草拟本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专题总结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报会长 办公会决定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在中国共产党长治市工商业联合会商(协)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法务部,聘请法律顾问。凡是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挥本协会内各行业的特点,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建筑业专业委员会
(二)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专业委员会
(四)建筑安全生产咨询专业委员会
(五)BIM技术专业委员会
(六)房产咨询服务、价格评估、市场调研专业委员会
(七)房产中介经纪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协会统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业委员会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并申请登记;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统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不独立设立财务,并统一在本协会办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献。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山西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理事)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3日第二届一次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4月23日
